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8號原 告 黃瑞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福將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韋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兩造就附件所列事項於兩周內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一、對下列不爭執事項,有何意見? ㈠原告先後任職於家福公司、被告公司,開始日為100年12月 1日,最後工作日為108年1月21日,離職前平均工資為 44,103元。 ㈡原告於108年1月22日向被告表示因病需休養,之後未再上班提供勞務。 ㈢被告公司於108年5月20日將原告退保。 ㈣兩造曾於108年6月3日在新北市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未 成立,之後被告於翌日即108年6月4日以存證信函表示兩造 已於108年5月17日合意終止勞動關係,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事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㈤被告公司已先後於107年12月、108年1月-5月為原告各提繳 退休金588元、2,520元、2,520元、2,520元、2,520元、 1,680元,共12,348元。 ㈥被告公司就原告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1,622元、加班費 15,880元範圍內不爭執,並同意退還原告溢繳之勞保費 12,500元。 二、對下列爭執點,有何意見? ㈠兩造間勞動契約終止原因為何? (原告先主張是被告公司單方面終止、後改稱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被告主張兩造於108年5月17日合意終止、並經被告於108年6月4日通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 止) ㈡被告公司與家福公司是否具有實體同一性關係?原告年資是否應予合併計算? ㈢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334,447元及預告工資44,103元,有無 理由? ㈣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227,304元,有無理由? ㈤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671,262元,有無理由? 三、原告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是否如準備書狀㈢所載,主張於108年5月23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因被告公司擅自退保、違反勞動契約等事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㈡108年4月底到公司預繳15,300元的勞、健保費,該筆金額是誰通知繳納的?金額如何計算?預繳哪幾個月?有何證明?(原告自稱每月勞健保自付額約1500元,即勞保保費應負擔約909元、健保費應負擔約591元) ㈢原告於108年5月23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曾主張「108年4月及5月雇主要求自付勞健保費15300元,扣除自付額3494元後請雇主歸還11806元」一語,該自付額3494元如何計算? ㈣依照原證14,原告曾經領取勞保失能給付428,252元,是自 己申請?還是透過被告公司申請?如果透過公司申請,曾經提供那些資料給公司? ㈤除證人林慧芬外,是否還向公司其他人告知生病住院一事?是否曾經提供診斷證明書給公司?是否有其他Line對話資料可以提供? ㈥原告主張年資合併計算,是8年7個月?還是7年7個月? ㈦就平日加班費部分,原告主張「於100年12月1日至105年12 月31日,每星期一、二、四、五加班之時間約為3小時;106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每星期一、二、四、五加班之時間約為2小時」,但被告抗辯依照原證8「103年5月至104年2月考勤表及薪資表」及被證4「107年5月16日至108年1月31 日出勤明細統計表」所載,原告並非每星期一、二、四、五都有加班,請逐一核對,並依核對後實際加班狀況,依照勞基法規定按每一年、月計算加班費金額(原告所列平均值計算方式與實際情形不合)。 ㈧就週六加班費部分,原告主張從100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每周六都加班8小時,但被告抗辯依照前述原證8、被證4所載,原告並非每週六都有加班,請逐一核對,並依 核對後實際加班狀況按每一年、月計算加班費金額。而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只有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周六屬於休息日,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又依105 年1月1日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法定工時為兩週84小時,即周一至五各8小時及隔周六4小時,每月周六超過8 小時以上者才為加班(即每月有1日周六不屬於加班日); 105年1月1日之後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周六上班時數即為加班(每周六上班均屬於加班)。 ㈨就加班費部分,被告提出5年時效抗辯,有何意見?(依本 院收狀戳章,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08年6月24日) 四、被告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如原告主張年資合併計算有理由, 1.對原告的資遣費計算式有何意見?如不同意,請提出被告計算式。 2.對原告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227,304元計算式有何意見? 如不同意,請提出被告計算式。 3.對原告請求加班費671,262元計算方式有何意見?如不同 意,請分別就平日加班費、週六加班費提出被告計算式。㈡如原告主張年資合併計算無理由,依照任職被告公司期間 1.資遣費應為多少? 2.原告得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為何? 3.原告得請求加班費金額如何?請分別就平日加班費、週六加班費提出被告計算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