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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原告
余佾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棋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公司於兩周內提出下列資料:①兩造間簽訂之聘僱契約(勞動契約),②工作規則,③員工績效評估作業實施辦法,④原告曾加入「GMT台北辦公室」或「GMT-駐外China」電子郵件群組的證明(人證或物證),影本請逕送原告,⑤原告於107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無過失的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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