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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 原告
    余佾嫺
  • 被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原   告 余佾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棋 白宗益 被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公司於兩周內提出下列資料:①兩造間簽訂之聘僱契約(勞動契約),②工作規則,③員工績效評估作業實施辦法,④原告曾加入「GMT台北辦公室」或「GMT-駐外China」電子郵件群組的證明(人證或物證),影本請逕送原告,⑤原告於107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無過失的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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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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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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