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余佾嫺 被 上訴人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64 元(計算式:特休未休工資16,662元+資遣費94,737元+分紅354,669 元+年終獎金33,050元+績效獎金62,646元=561,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經核本件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部分(計算式:16,662元+94,737元=111,3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上訴人應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0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830 元×2/3 = 1,220 元),故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8,035 元(9,255 元-1,220 元=8,0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