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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告
張維森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告
全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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