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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莊惠真
  • 法定代理人
    袁秀梅

  • 原告
    張維森
  • 被告
    全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原   告 張維森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全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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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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