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張維森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佐律師
- 被告
- 全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秀梅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7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