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鈦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祖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就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駁回被上訴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