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彭文海 被 上訴人 三陽慶塑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