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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黃乃瑩

  • 當事人
    彭文海三陽慶塑膠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彭文海 被 上訴人 三陽慶塑膠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伍仟零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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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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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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