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 告 林亭君 原 告 林柯阿秀 被 告 阿榮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