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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告
林亭君
原告
林柯阿秀
被告
阿榮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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