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
- 原告
- 林亭君
- 原告
- 林柯阿秀
- 被告
- 阿榮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貴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