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林庭安 特別代理人 林美鈴 被上訴人 陳憲忠即雙喜彩券行 黃俊達即雙喜彩券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4 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9,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