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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告
趙世全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業營造有限公司、達詮有限公司、李國強即宜昌工程行、劉聲潤、陳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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