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原 告 趙世全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業營造有限公司、達詮有限公司、李國強即宜昌工程行、劉聲潤、陳建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勞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 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 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查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元,尚不足2萬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2萬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