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 告 劉沐潔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奔馳茶茶髮藝工作室即宋沂娗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兩造約定因設計師合作協議書發生法律爭議時,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被證1之設計師合作協議書第9條約定可按,本件訴訟自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