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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劉沐潔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奔馳茶茶髮藝工作室即宋沂娗
訴訟代理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約定因設計師合作協議書發生法律爭議時,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被證1之設計師合作協議書第9條約定可按,本件訴訟自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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