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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告
簡孝亦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30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請就所提原證八最後一頁,即本院卷一第197頁,其中「每月應提繳工資」欄位,另行按月詳列各該月份薪資結構及各項金額,並檢陳證物出處。

三、被告收到原告上開書狀繕本後,應於10日內就各項內容及金額,是否爭執表示意見,如答辯非屬應列入工資提撥勞退金額之部分,並具體說明原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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