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簡孝亦、奇侔股份有限公司、林雪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簡孝亦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