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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簡孝亦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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