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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告
高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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