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苗豐強
- 原告高坤山
- 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高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1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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