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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抗告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對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民國108 年6月13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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