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抗 告 人 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相 對 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