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憲文
- 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代理人
- 洪祜嶸律師
- 代理人
- 諶亦蕙律師
- 相對人
-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 代理人
- 吳筱涵律師
- 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 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