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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相對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複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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