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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相對人
彪馬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呂慈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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