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相對人
- 彪馬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呂慈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許慈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