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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映如

  • 原告
    江健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江健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賈伯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江健榕為賈伯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賈伯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賈伯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賈伯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清算完結,並於108年4月8日經股東臨時會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賈伯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人就任核備函、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前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75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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