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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0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張佳雯(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176455)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79條、第80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8 年5 月7 日止尚有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7 年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62,672元,尚待送達稅額繳款書及徵收;而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8 年3 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522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惟相對人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唯一股東兼董事張佳玲為清算人,然張佳玲已於107 年6 月16日歿,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80條前段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擔任清算人,但張佳玲已於105 年離婚,並無配偶,其祖父及外祖父皆歿於其死亡之前,其女周詠庭、周詠芯、父親張再添、母親張陸梅英、姊姊張佳雯、妹妹張佳琪、祖母張陳菊、外祖母陸李寶玉等8 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已無適格之代表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依切事務,致前揭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及徵收。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權,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清算人,且因張佳雯係張佳玲之胞姊,正值壯年,應已累積相當社會經驗,且依相對人最近3 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所示,張佳雯君領有相對人核發之薪資所得,係相對人之受僱人,應熟悉相對人事務,堪認具備處理相對人清算相關事宜之智識及能力,允足擔任清算人,請法院准予選派張佳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截至108 年5 月7 日止尚有107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7 年營業稅合計62,672元,尚待送達稅額繳款書及徵收;而相對人經新北市政府於108 年3 月27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522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而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即張佳玲已於107 年6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女周詠庭(95年10月18日生)、周詠芯(97年11月19日生)、父親張再添(43年3 月20日生)、母親張陸梅英(45年9 月5 日生)、姊姊張佳雯(64年2 月9 日)、妹妹張佳琪(72年2 月18日生)、祖母張陳菊(20年5 月24日生)、外祖母陸李寶玉(18年4 月20日生)等8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登記函、相對人最新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章程、本院108 年4 月24日新北院輝民科字第25624 號函、張佳玲戶籍資料、張佳玲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係為處理該公司未了結之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同時貫徹課稅公平,以免其因無法送達而處於實質無法課稅之不公平狀態,致有害公益,是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核結果,因張佳玲之女周詠庭、周詠芯均未成年,而張佳玲之家屬中,父母、祖母、外祖母均已年邁、妹妹張佳琪未與張佳玲同戶籍址,依常情難其等知悉相對人之營運並為之處理清算事宜,但其姊姊張佳雯與張佳玲同戶籍址且與相對人之營業地址相同,且105至107 年間張佳雯受領相對人給付薪資,此有相對人105 至107 年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附卷足稽,足認張佳雯對相對人之營運應屬了解,則在相對人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張佳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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