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謝旻希(即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慎之(即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
- 相對人
- 形之遊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麒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旻希、許慎之為聲請人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聲請人謝昇達於提出本件聲請後,於民國109年1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許慎之及子女謝旻希,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足憑。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謝旻希、許慎之為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