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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

聲請人
謝旻希(即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
兼法定代理人
許慎之(即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
相對人
形之遊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旻希、許慎之為聲請人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聲請人謝昇達於提出本件聲請後,於民國109年1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許慎之及子女謝旻希,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足憑。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謝旻希、許慎之為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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