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7號聲 請 人 謝旻希(即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 兼法定代理人 許慎之(即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 相 對 人 形之遊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旻希、許慎之為聲請人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聲請人謝昇達於提出本件聲請後,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許慎之及子女謝旻希,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足憑。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謝旻希、許慎之為謝昇達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