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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0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相對人
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周子濤(原名周斯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於108 年1 月23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因相對人公司董事張益誠、謝忠廷、周斯德(已於108年11月25日更名為周子濤)分別於104年2月11日辭職、104年6月16日辭職、107年4月12日當然解任,爰依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24條、第26 -1條規定,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謝忠廷董事辭職函、張益誠董事辭職書、周斯德董事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3號判決確定與相對人公司不存在委任關係等證明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0頁),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公司董事為張益誠、謝忠廷、周斯德(即周子濤)三人,已依序分別於104年2月11日辭職、104年6月16日辭職、107年4月12日當然解任;另一名監察人陳月英之任期早在103年11月6日屆滿,且於另案審理時已陳稱其從未參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或業務之運作,反而是相對人公司第二屆三位董事張益誠、謝忠廷、周斯德(即周子濤)於103年7月14日尚召集董事會,討論並決議「公司業務需辦理復業」等事宜,此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可稽。故本院認為周斯德(即周子濤)在其他董事相繼辭職後,成為相對人公司唯一董事,且從104年6月17日起至107年4月12日當然解任為止,任期長達近三年之久,對於公司營運及事務之瞭解程度應為熟稔,而較易進行清算事務,且本件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認選派周斯德(即周子濤)擔任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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