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庭
- 相對人
- 琩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在內;如法院認為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琩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107年度僅有新臺幣102元利息所得、名下無財產,此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之必要,乃於109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不預納,此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考,揆之前揭說明,自應拒絕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