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債 權 人 蔡文正即嘉農蔥蒜行 債 務 人 陳品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