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債務人
-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 債務人
- 游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吉客食品有限公司前邀同陳美惠、游文祥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6日、107年6月21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有新臺幣(下同)400萬元、1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4年7月3日起至109年7月3日止、107年6月25日起至108年6月23日止(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4.35%、3.9%計算(分別按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39%、0.94%計算,目前基準利率為2.96%,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8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 610,15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三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 │ │ │164543│限公司、陳│月3日起 │ │ │ │ │元 │美惠、游文│ │ │ │ │ │ │祥 │ │ │ │ ├──┼───┼─────┼──────┼──────┼───────┤ │ 002│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 │ │ │201093│限公司、陳│月3日起 │ │ │ │ │元 │美惠、游文│ │ │ │ │ │ │祥 │ │ │ │ ├──┼───┼─────┼──────┼──────┼───────┤ │ 003│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9% │ │ │244523│限公司、陳│月21日起 │ │ │ │ │元 │美惠、游文│ │ │ │ │ │ │祥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4543│限公司、陳│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惠、游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祥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1093│限公司、陳│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惠、游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祥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523│限公司、陳│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惠、游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祥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