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3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凱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冰如 人 債 務 人 嚴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