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天行、梁錦琳
- 原告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債 權 人 群信行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行 債 務 人 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