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債 權 人 新得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債 務 人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有如主張債權存在之釋明( 依所提切結書內容應僅得對第三人唐志銘個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