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廖麗玉、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06號債 權 人 廖麗玉 債 務 人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債 務 人 李天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李天生個人為給付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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