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83號債 權 人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債 務 人 六員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健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