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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19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碩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佳鋆即徐溱簃
債務人
徐泰彬
債務人
王文忠

一、債務人碩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徐泰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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