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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黃石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柏成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石黃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3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 債 務 人 黃石 債 務 人 黃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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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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