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 債權人
-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福
- 債務人
- 瑞比互動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再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