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債 權 人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福 債 務 人 瑞比互動科技行銷有限公司 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