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星展、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忠信 人 債 務 人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娥 人 債 務 人 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秋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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