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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
    星展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美固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忠信 人 債 務 人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娥 人 債 務 人 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秋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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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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