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2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姿君 人 債 務 人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伍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