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32號
- 債權人
-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鶴見裕信
- 債務人
- 締爾譜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卡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暨違約金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