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債 權 人 李美玲 債 權 人 江品華 前列李美玲、江品華共同 債 務 人 潘泰有 債 務 人 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紘箖 人 一、債務人潘泰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紘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開債務人中,倘任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為清償者,其餘債務人在已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不服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三債務人所擔保者係同一原因債權,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就債權人之聲明增列如主文第四項之限制,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