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6號
- 債權人
-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國
- 代理人
- 姜志俊律師
- 債務人
- 許文菁
- 債務人
- 許乃仁
- 債務人
- 許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金錢債權本質上可分,並無民法第292 條準用第272 條連帶債務規定之問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