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廖晏晨
- 債務人
- 利祥紡織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書宇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 兼法定代理 林宏淼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