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98號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旭剛 人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何旭剛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何怡璁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8年9月24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8年10月1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