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債 權 人 銓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耀 債 權 人 宏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紹耀 債 務 人 正益工程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張進謀 法定代理人 蔡莛蓁即蔡金英 債 務 人 張進謀 一、債務人正益工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則由債務人張進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蔡莛蓁即蔡金英已設籍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故債權人對蔡莛蓁即蔡金英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