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 債權人
- 銓耀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紹耀
- 債權人
- 宏耀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紹耀
- 債務人
- 正益工程企業社(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謀
- 法定代理人
- 蔡莛蓁即蔡金英
- 債務人
- 張進謀
一、債務人正益工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則由債務人張進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蔡莛蓁即蔡金英已設籍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故債權人對蔡莛蓁即蔡金英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