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6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69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債務人
- 德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德東
- 債務人
- 翁德東
- 債務人
- 黃來于
- 債務人
- 翁志豪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