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周柏成
- 債務人
- 一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岳霖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叁仟貳佰零肆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