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7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12號
- 債權人
- 博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聲揚
- 債務人
- 楊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0774283 及1183391 號之支票,發票人並非楊慧珠個人,而借據中之出借人亦非聲請人即博浩科技有限公司,故該部分之請求金額應予駁回。如不服之,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