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秦啟松、黃純萍
- 原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債 權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前列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濫用假扣押制度,造成債權人公司資金週轉不靈營運困難而受有損害,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龍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假扣押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為秦啟松及黃純萍,並非本件之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公司負責人個人財產遭假扣押,與公司之資金周轉與營運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猶未可知。是債權人就此部分之主張並未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