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黃純萍

  • 原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80號債 權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前列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共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濫用假扣押制度,造成債權人公司資金週轉不靈營運困難而受有損害,聲請對債務人吳明龍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假扣押執行命令,執行債務人為秦啟松及黃純萍,並非本件之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公司負責人個人財產遭假扣押,與公司之資金周轉與營運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猶未可知。是債權人就此部分之主張並未釋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