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91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即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名稱為莊宗憲即遠蓉科技通訊企業社,惟所附契約影本及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均顯示負責人為張智翔,並非莊宗憲,請說明本件係對莊宗憲個人聲請支付命令或係對遠蓉科技通訊企業社聲請,如係對遠蓉科技通訊企業社聲請,並應提出其相對人張智翔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並無債權人實際簽名或用印,請補正簽名或用印,不得以彩色影印方式代替。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