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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黃純萍

  • 原告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文萍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22號債 權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債 權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前列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文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玖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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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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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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