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
債 權 人
聯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吉
債 務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