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 原告陳俊孝即順發水電行
- 被告曾菊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937號債 權 人 陳俊孝即順發水電行 債 務 人 曾菊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之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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