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71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楊惠穎
- 債務人
-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富宏即簡榮洲
- 法定代理人
- 簡嘉助
- 法定代理人
- 簡李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賽藝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 . .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債權代為受領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由債權人代為受領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