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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4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14號

債權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債務人
馬超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非向契約當事人速運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而向債務人馬超群個人請求給付之法律上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債務人馬超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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