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債 務 人 寶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永興 人 債 務 人 黃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玖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柒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